专业职称的界定需要明确。通俗来说,专业技术职称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等级称号,由授权机构评审。今天小编整理的就是职称认定的基本常识,包括评审对象涵盖哪些单位、适用于哪些专业领域,适合想了解职称体系的读者参考。感兴趣的网友与小编一同了解吧

专业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、行业或中央企业、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的系列专业技术职称。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范围领域基本涵盖国民经济生活的各行各业,例如工程、医学、会计、教育、科研等。评审对象包括在事业单位,医院,科研院所,企业等单位中从事管理、教学、科研、工程技术、设计、驾驶操作等工作的专业人员,具有教学、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。下面是主要的专业职称类别:
农艺师、畜牧师、兽医师

医学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制药机械、药用包装
加工、监测、营销、管理、开发、生产
建筑师、规划师(城乡规划、建筑、建筑结构、给水排水、暖通空调、电气、概(预)算、环卫工程、堤坝护坡、施工安装、建筑装饰、岩土工程、工程测量、市政道路、桥梁、园林绿化)、土木建筑、土建结构、土建监理、土木工程、岩石工程、岩土、土岩方、风景园林、园艺、园林、园林建筑、园林工程、园林绿化、古建筑园林、工民建、工民建安装、建筑、建筑管理、建筑工程、建筑工程管理、建筑施工、建筑设计、建筑装饰、建筑监理、装修装饰、装饰、测量、工程测量、电力、电子、电子信息、电子系统、电气、电气工程、电气设备、电气自动化、工业自动化、制冷与空调维护、暖通、暖通空调安装、腐蚀与防护、热能动力、机电、机电工程、机电一体化、光电子技术、化工、化工机械、机械、机械制造、机械设计制造、机械机电、汽车维修、设备安装、水利、水利水电、水电、水暖、水电安装、水电工程、给排水、锅炉、窑炉、路桥、路桥施工、道路与桥梁、隧道工程
计量工程师、质量工程师
道路与桥梁工程、港口与航道工程、交通工程
土木加工、林产化工、园林绿化、林业区划、造林绿化、水土保持
食品发酵工业、造纸工业、日用化工工业、包装印刷业
热处理
勘测(勘查)、深加工、化工

热能与动能工程
测绘、矿山、地质
机械设备、加工工艺、制冷、自动化控制、仪器仪表、电工电气、设备管理、机械制造、机械机电
电子计算机、通讯设备与系统、电子仪器与测量、电子系统工程、电子材料
水泥、玻璃、陶瓷、建筑材料、环保
地质勘察
广播电视
工纺织
环境工程、环境化学、环境生物、环境监测
关务监督、关税监督
会计经济统计经济管理、工商企业管理、市场营销、劳动工资、农业经济、运输经济、财税金融
以上这些专业职称涵盖了众多行业和领域,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了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。
社会工作师职称问题全面解答

社会工作师是职业资格不是职称。
1.《关于改革职称评定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》(中发〔1986〕3号)中明确指出:职称的实质为“专业技术职务”。《关于印发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人职发[1995]6号)所管理的对象为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”;同时《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》(国人部发200671号)也明确规定“国家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,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”
2.目前国家共公布的29个系列专业技术职称,这29个系列具体为:高等学校教师、社会科学研究、自然科学研究、卫生技术人员、工程技术人员、农业技术人员、新闻专业人员、出版专业人员、图书资料专业、文物博物专业、档案专业人员、工艺美术专业、技术学校教师、体育教练员、翻译专业、广播电视播音、海关专业人员、会计专业、统计专业、经济专业人员、实验技术人员、中级专业学校教师、中学教师、小学(幼儿园)教师、艺术专业、公证员、律师、船舶技术人员和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。
相关政策:
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(国人部发200671号)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行为,提高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,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,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社会福利、社会救助、社会慈善、残障康复、优抚安置、卫生服务、青少年服务、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,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。第三条 国家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,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。
第五条 通过职业水平评价,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,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。
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与职称关系

社会工作师属于国家职业资格,并非专业技术资格,《关于改革职称评定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》(中发〔1986〕3号)中明确指出:职称的实质为“专业技术职务”,因此社会工作师不属于职称。
目前国家共公布的29个系列专业技术职称,这29个系列具体为:高等学校教师、社会科学研究、自然科学研究、卫生技术人员、工程技术人员、农业技术人员、新闻专业人员、出版专业人员、图书资料专业、文物博物专业、档案专业人员、工艺美术专业、技术学校教师、体育教练员、翻译专业、广播电视播音、海关专业人员、会计专业、统计专业、经济专业人员、实验技术人员、中级专业学校教师、中学教师、小学(幼儿园)教师、艺术专业、公证员、律师、船舶技术人员和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。
相关政策:
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(国人部发200671号)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行为,提高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,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,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社会福利、社会救助、社会慈善、残障康复、优抚安置、卫生服务、青少年服务、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,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。第三条 国家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,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。
第五条 通过职业水平评价,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,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。